主機服務同意條款

本方案之申請人(以下簡稱甲方或申請人)為申請租用數碼星網路有限公司之服務(以下簡稱乙方或數碼星),經雙方同意訂定以下條款,條款如下:

第一條 租用流程及收費方式(一) 申請人填寫於申請書以及網站上購買頁面之資料及所附證明文件,應保證其資料真實性,如有造假不實導致發生糾紛或致數碼星、第三人發生損失時,概由申請人負全部之責任。(二)申請人於隔年續約時應於規定之繳款截止日前,繳清所有款項,繳款日為每年本服務開通日前八個工作天,逾期未繳者,經繳款日後七工作日內催繳仍未繳納者,數碼星有權暫停網站運作。申請人因逾期未繳費導致網站暫停,其停止使用期間內,服務費用仍應繳納。(三)申請人應履行本約定條款,依照所選方案之金額、期限給付相關費用;如逾期未繳或拒繳者,數碼星有權經電話口頭通知或Email通知後,於繳款日後第七個工作日,中止甲方所有相關服務,所產生之法律責任及損失全由甲方自行負責,甲方不得要求數碼星任何補償與賠償。

第二條 網路服務使用規範(一)申請人應遵守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不得有入侵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之意圖與行為;不得破壞網路上各項服務亦不得在網際網路上以任何方式造成數碼星系統之障礙或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中華民國法律所禁止之行為。如有違反,除須自行負責外,數碼星為維護服務品質,依網際網路國際應用慣例,得終止申請人之租用,任何後果及可能損失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二)申請人如違反本條第一項之規定,數碼星可不待司法判決確定而暫停或終止提供網路服務予申請人;申請人除須自負一切民/刑事法律責任及行政責任,且應配合數碼星釐清相關事實及法律責任、為數碼星從事有關之和解談判、仲裁及訴訟提出抗辯,申請人並應償付和解費用或一切經法院判決或仲裁判斷確定由數碼星負責之費用及賠償,及其他數碼星因此所受之有形及無形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為解決爭議所生之相關成本費用、律師費、仲裁/訴訟費用、商譽損失等)。(三)本服務於合法範圍內、主管機關許可或命令之前提下,保留對申請人停止或終止提供服務之權利。(四)本服務因需要繁複設定有明確說明不提供退費服務,於正式申購主機前可申請試用主機,請考慮清楚再決定購買。

第三條 數碼星保留之權利(一)申請人如自行於網際網路上散布或擷取之各項非法資料與程式,所涉及之相關法律責任,數碼星概不負責。(二)如申請人系統發生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其資料等侵害情形,因此所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數碼星不負賠償責任。(三)基於業務需求,數碼星得更動本設備使用之IP位址、機房地點或機架空間位置,數碼星將於七日前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需同意配合辦理。(四)本服務無法架設 WordPress MU 多站點服務。(五)本服務無法架設大型社群網站、論壇、討論區等網站。

第四條 申請人之義務(一)當申請人之網站超出主機正常使用量時改需善網站效能並接受改善建議,如持續未改善,數碼星有權暫停網站運作,直至改善為止。若甲方不願意改善,則數碼星有權得自行終止甲方之服務,而所導致之後果及可能之損失概由甲方自行承擔,甲方不得因此而要求數碼星任何補償或賠償。(二)如您預期網站會使用大量資源請勿使用本服務,或是聯絡我們來幫您規劃客製化主機方案。(三)本方案內建之 WordPress 主題、外掛僅可使用於單一網域中,這代表您不可將主題、外掛複製後用於其它網站內,如經查獲,乙方有權向甲方請求賠償。(四)使用本服務不得建置有危社會良善風俗之網站內容,舉凡色情、賭博、詐騙、SEO 作弊網站、內容農場包括但不限於以上所列之項目,如經發現,數碼星有權暫停網站運作,直至不當內容移除。(五)若因甲方提供上傳之檔案或程式產生不良影響而導致任何損失或費用,如病毒、程式的bug、違法或侵害他人著作權等,乙方有權做適當之緊急處理,使甲、乙雙方免於受損。(六)甲方租用本業務,為保障自身權益,甲方務必定期自行做好網站資料,資料庫等的任何程式資料備份工作,如甲方未自行備份,因此所生之損害,甲方不得因此而要求數碼星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五條 承諾與保證(一)數碼星因業務上所取得之用戶基本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處理及利用,並負保密義務,除經申請人同意外,不得揭露、傳輸、交付予第三人。(二)數碼星將定期備份申請人之網站檔案、資料庫,並於甲方請求時還原檔案備份,一個月可免費還原二次,第三次酌收服務費用新台幣 500 元整。(三)數碼星對於用戶租用數碼星機房內之硬體設備,應負硬體維護責任。申請人租用本業務,除本條規定外,數碼星不負其他賠償責任,申請人須視自身需求為軟體、資料備份、服務中斷投保相關保險等,以填補或減輕可能遭受之損失。

第六條 賠償責任(一)任一方違反期在本契約中所做之承諾及保證而直接或間接造成他方之任何損害,違反之一方應賠償他方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他方因請求賠償的合理的律師費用)。(二)數碼星因用戶使用數碼星所提供之網路服務,而受第三人以外方式向其有所請求時,申請人除對數碼星因此受之損失或支出之費用應加以賠償或補償外,並應依數碼星之要求,為數碼星提出適當之證明、抗辯或其他協助,且用戶不得於未獲數碼星書面同意前,逕行與該第三人有任何和解之行為。(四)除因可歸責於數碼星之使用者外,數碼星就申請人使用網路服務所受之損害(包括且不限於營業損失、形象損失、精神損失、資料內容損失等)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如因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財產毀損或減少時,雙方同意各自承擔本身之損失。(五)其他業者(包括但不限於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者)協力提供網路服務於申請人,如因該其他業者之因素致影響網路服務之提供,數碼星不負任何責任,亦不代用戶向其他業者求償。

第七條 網路服務終止及相關規定(一)申請人採用年繳制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如甲方已繳清費用,服務將於到期時中止,無法進行退費。(二)申請人申請因違反法令或因欠費致被暫停租用者,其停止租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三)甲方違反本服務契約之任一條款規定,乙方得視情形於通知甲方後暫停提供本服務,至甲方改善違約情況時為止。(四)甲方非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予第三人,如有違反,乙方得終止本契約。(五)數碼星如因情勢變更或業務需求而須暫停或終止本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經營者,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通知用戶,用戶同意配合辦理。

第八條 服務中斷之處理(一)數碼星所提供之網路服務,如因維修、保養或其他需要,數碼星得事先通知用戶暫停服務,若因非預期之突發性系統設備發生故障則不另行通知,惟一年累計不得中斷服務超過四十八小時。超過該上限之時數,用戶得依本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數碼星賠償。(二)若因主機障礙而導致連續當機六小時以上,每六小時扣減全月租費六十分之一,並於次期帳單中扣抵,不滿六小時部分,不予扣減。(三)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DDoS攻擊及設備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業務無法使用,數碼星不負責善後及賠償。

第九條 附則(一)因本契約條款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二)本契約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依電信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